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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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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邓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邓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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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属家族内部矛盾引起,且被害人也有过错,经伤情鉴定被害人梁某甲伤情属轻伤一级,被害人已得到相应经济补偿,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在公安机关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综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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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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