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吴某某、吴某丙、吴某丁、吴某己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保护;没有证据证实和法律依据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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