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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昌某物资有限公司、吴某某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原告外代公司与被告昌某公司签订的进口货运代理协议系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没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外代公司为被告昌某公司从国外运输铁矿砂至国内,并在国内代为进行报关、报检、接货、卸船、堆存等工作,系被告昌某公司的全程海上货物运输代理人。双方约定:“港口包干费1425元/箱,具体费用包括港建费、码头拆箱和装船费、安保费、消毒费、洗箱费、单证费、报关代理费、报检代理费、换单费和查验费;印尼泗水港至常州港海运费为230美元/20G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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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系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原告外代公司与被告昌某公司签订的进口货运代理协议系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没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外代公司为被告昌某公司从国外运输铁矿砂至国内,并在国内代为进行报关、报检、接货、卸船、堆存等工作,系被告昌某公司的全程海上货物运输代理人。双方约定:“港口包干费1425元/箱,具体费用包括港建费、码头拆箱和装船费、安保费、消毒费、洗箱费、单证费、报关代理费、报检代理费、换单费和查验费;印尼泗水港至常州港海运费为230美元/20G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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