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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许某某)(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许某某)(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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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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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牟某某)(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牟某某)(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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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党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党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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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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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司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司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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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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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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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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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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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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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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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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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_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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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宋某某)(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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