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朱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受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庭审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定和酌定等情节,本院认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时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朱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朱某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犯罪后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丁某甲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丁某甲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柴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柴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柴某犯罪后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柴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柴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柴某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后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王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滕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滕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滕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甲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定和酌定等情节,本院认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四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某甲明知他人报警,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甲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戴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戴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定和酌定等情节,本院认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已赔偿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定和酌定等情节,本院认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孙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已经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甲案发后主动报警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及其近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高某甲表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虽辩称死者是骑车人,但根据事故现场勘验及证人证言,能够认定被害人高某乙系乘车人,对被告人高某甲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高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高某甲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邱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邱成某到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审期间,上诉人邱成某家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一次性支付17万元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鉴于邱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其改判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对上诉人邱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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