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数额刚达立案标准,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王玉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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