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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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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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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2万元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王玉竹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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