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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鹤岗市第八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系被告鹤岗八中的一名临时工人,没有正式编制。原、被告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1993年原告年满50周岁时,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原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之后,原告继续在被告鹤市第八中学工作,因原告已达退休年龄,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主体资格,故原告不具备要求给付经济补偿的主体资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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