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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虽名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但实际是原告刘某某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被告徐某某用于建养殖场使用,因此本案应定性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双方签订该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徐某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涉案土地使用权交给其子徐明强使用,又任由其子将涉案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用于存放报废汽车,改变了土地用途,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告在自行恢复耕地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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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杜文龙与被上诉人鹤岗市兴安区红某镇永新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积极履行。现上诉人杜文龙以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并扣留其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并给付相关费用。虽然上诉人杜文龙主张的事实至今已多年且多次诉讼,但因杜文龙本人系精神病患者,病情处于持续不稳定状态。自2001年至2012年间,住院十多次。现杜文龙本人与妻子离婚,父母双亡。本人生活在老年公寓。依法应当认定为因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故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同时,东山区人民法院亦证实,2008年杜文龙已向蔬园法庭提出诉讼要求,2011年6月30日才将材料取走。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其诉讼已超过时效,有所不当。对于上诉人杜文龙主张被上诉人违约的事实,虽然在审理过程中其向本院提供了付占举、付占林的证言,且有于芬、金连喜、付占林等证人出庭证实。但因付占举、付占林对其出具证言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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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鹤岗市兴安区红某镇永新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梁学卫与梁某某之间的土地纠纷应由人民政府来处理。鹤岗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29日做出的鹤政复决(2011)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梁某某的第329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恢复了梁学卫的第198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效力。2012年8月27日兴安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梁学卫与梁某某土地承包权纠纷问题处理决定》之后,梁学卫不服向鹤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鹤岗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鹤政复决(2012)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兴安区人民政府2012年8月27日作出的处理决定予以撤销。对于鹤岗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两份行政复议决定,梁学卫与梁某某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两份行政复议决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两份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均未将争议土地确权给梁某某,梁某某也未就争议土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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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等十一人与鹤岗市建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工资表系上诉人之一李树和自行制作,且没有相关人员和单位的签字盖章,其证据效力不足,不予采信;上诉人在上诉理由中并称其在仲裁委开庭时有证据证实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查,上诉人在仲裁委开庭期间提供证人张明出庭。张明在证言中开始否认自己在建成公司工作过,后又陈述其与建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先是陈述其介绍孙某某等人到建成公司干活,后又陈述其与李树和共同从蒋树荣手中承包钢筋活,并给工人(孙某某等人)发放工资。张明的证言前后矛盾且在原审期间不能出庭作证,其证言效力不足。上诉人除以上两份证据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审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建成公司否认在东山区沿河北小区G组团1-4号楼工程建设过程中与十一位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十一位上诉人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在被上诉人的工地上工作过,故十一位上诉人所述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基于十一位上诉人证实不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故其提出的应由被上诉人举示其在工作期间的工资及考勤表的证据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主张亦不能成立;上诉人提出的建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法人资质的鹤岗市京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成公司应与鹤岗市京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亦不予考虑。综上,十一位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拖欠其工资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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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等十一人与鹤岗市建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工资表系上诉人之一李树和自行制作,且没有相关人员和单位的签字盖章,其证据效力不足,不予采信;上诉人在上诉理由中并称其在仲裁委开庭时有证据证实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查,上诉人在仲裁委开庭期间提供证人张明出庭。张明在证言中开始否认自己在建成公司工作过,后又陈述其与建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先是陈述其介绍孙某某等人到建成公司干活,后又陈述其与李树和共同从蒋树荣手中承包钢筋活,并给工人(孙某某等人)发放工资。张明的证言前后矛盾且在原审期间不能出庭作证,其证言效力不足。上诉人除以上两份证据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审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建成公司否认在东山区沿河北小区G组团1-4号楼工程建设过程中与十一位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十一位上诉人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在被上诉人的工地上工作过,故十一位上诉人所述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基于十一位上诉人证实不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故其提出的应由被上诉人举示其在工作期间的工资及考勤表的证据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主张亦不能成立;上诉人提出的建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法人资质的鹤岗市京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成公司应与鹤岗市京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亦不予考虑。综上,十一位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拖欠其工资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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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等十一人与鹤岗市建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工资表系上诉人之一李树和自行制作,且没有相关人员和单位的签字盖章,其证据效力不足,不予采信;上诉人在上诉理由中并称其在仲裁委开庭时有证据证实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查,上诉人在仲裁委开庭期间提供证人张明出庭。张明在证言中开始否认自己在建成公司工作过,后又陈述其与建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先是陈述其介绍孙某某等人到建成公司干活,后又陈述其与李树和共同从蒋树荣手中承包钢筋活,并给工人(孙某某等人)发放工资。张明的证言前后矛盾且在原审期间不能出庭作证,其证言效力不足。上诉人除以上两份证据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审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建成公司否认在东山区沿河北小区G组团1-4号楼工程建设过程中与十一位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十一位上诉人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在被上诉人的工地上工作过,故十一位上诉人所述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基于十一位上诉人证实不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故其提出的应由被上诉人举示其在工作期间的工资及考勤表的证据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主张亦不能成立;上诉人提出的建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法人资质的鹤岗市京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成公司应与鹤岗市京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亦不予考虑。综上,十一位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拖欠其工资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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