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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庞永利与被告索某、柳某、王某某、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与被告索某、柳某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未约定还款期限,经本院组织庭前调解,被告承认借款,但不能提出明确还款意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索某、柳某还借款本金共计360,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约定月利率2%,未超过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利息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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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二份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刘某某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给原告李某某,并与原告李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刘某某虽有异议,但并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该二份证据予以采信。本院依据所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2015年7月25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00,000.00元,借期为三个月,约定月利息为三分,以其姑姑的房屋作抵押。借款到期后,张某某未偿还本金,继续使用该款。2015年11月10日左右,张某某联系原告想换抵押财产,以被告刘某某位于工农区财富家园2号楼2单元503室的房屋作抵押,后原告同意张某某换抵押财产。2015年11月15日,原告李某某委托其公司员工苗玉润与张某某、刘某某去看房,苗玉润看了刘某某位于工农区财富家园2号楼2单元503室的房屋,并于当天,起草了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最后一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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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相某珍诉被告刘某某、赵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向原告相某珍借款,原告相某珍和被告刘某某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借款的本金应当认定为170,000.00元,被告刘某某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70,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按月利率1.5%计算共计102,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已偿还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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