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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与龙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本案中,代某的伤残等级经荆门今宋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Ⅲ(3)级,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现代某年仅45岁,虽然交通事故造成其颅脑严重受损,但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及荆门市康复(优抚)医院的出院记录上均显示其各项生命体征平稳,心肺腑查体未见明显异常。这也就意味着,未来,代某必然长期需要人护理。一次性按20年来计算代某的护理费能更好地保障其后期护理的实现,有利于其生活及生命的延续,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且20年的护理期限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代某的年龄及其现在的健康状况后,认定代某的护理期限为20年,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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