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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就王某某起诉的借款,双方争议是否包括王某某向李某甲代偿的款项。王某某称借款本金为491200元,包括惠民银行贷款374000元和其代彭某向李某甲偿还的借款117200元。王某则主张,50万元的借条系王某某逼迫彭某出具,实际借款仅有惠民银行贷款41万元。至于彭某向李某甲借贷的20万元,此前彭某已偿还,并不存在代偿的事实。对于该项争议,鉴于1、双方均认可,彭某向李某甲借款20万元,王某某系保证人。王某某称50万元借条由彭某于2013年5月3日出具,而其于2014年1月7日向李某甲的账户存入20万元。从时间上讲,王某某不可能在2013年5月3日即预知其将代彭某向李某甲还款,从而将代偿款纳入50万元借款中。王某某虽称向李某甲借款时,即与彭某协商由王某某向李某甲还款,从而在王某某与彭某间建立借贷关系,但就该项事实,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王某某主张代偿20万元,但其向彭某仅主张117200元,对于为何存在差额,王某某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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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权人姓名中的“照”字涂改成“兆”字并不影响冯某某债权人身份的认定,何富强证言中关于借款的出借过程和款项构成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对此采信并无不当;关于违约金事项,原审未采信何富强的证言,也未支持冯某某的该项诉请。故原审对于何富强的证言采信并无不当的情形,况且对于证据的采信是否适当也不属于程序违法情形。关于冯某某是否通过何富强向余某提供了10万元借款,结合何富强一审的出庭证言、何富强银行转账凭证及消费存根联、冯某某的陈述、借条上债权人名字和身份证信息的内容以及冯某某持有借条原件,能够证明冯某某通过何富强提供给了余某10万元借款。 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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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想与段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某想与段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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