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身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因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