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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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