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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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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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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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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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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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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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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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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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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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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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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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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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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罪)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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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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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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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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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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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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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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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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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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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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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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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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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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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故意伤害罪)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故意伤害罪)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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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寇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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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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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但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系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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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但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系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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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为正常经济往来前往业务单位妥商工作,双方发生争执时被对方工作人员王某某无端殴打,连续被击打头部,谢某某为维护自身公民权益不受不法侵害,免受正在发生的人身损害,在被王某某撕扯衣服控制殴打过程中,采取出拳回击对方的行为,其行为具有防卫的目的,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王某某,且徒手击打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未造成重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王某某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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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故意伤害行为,但郭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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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罪)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身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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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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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封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封某某不能正确处理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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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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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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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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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故意伤害行为,但吴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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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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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罪)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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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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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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