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身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已与被害人、被害单位达成和解,且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朱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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