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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隗某某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存在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