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本案附带民事部分虽在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但未全部履行,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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