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两被告承认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两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就两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评析如下:关于死亡赔偿金,两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故发生前张永官已在城镇地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两原告主张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抗辩应适用江苏省相关收入标准计算该损失,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该损失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收入标准计算,故本案应适用上海市相关收入标准计算;综上,该损失按照2017年度上海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825元计算20年,共计556,5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两原告主张50,0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抗辩事发前张永官已丧失劳动能力,但并未举证证明,且丧失劳动能力与否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列入损失范围没有关联,故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抗辩涉案机动车驾驶员已承担刑事责任,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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