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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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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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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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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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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卫国)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姜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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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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