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白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情节、且已承诺并实施补植复措施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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