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并责令其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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