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孟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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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其退还了全部涉案款,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综合本案案情、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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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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