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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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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马某某)(公开版)_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马某某)(公开版)_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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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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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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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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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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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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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孙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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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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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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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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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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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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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王某某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上缴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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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石某某)(公开版)_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石某某)(公开版)_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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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上缴部分非法所得;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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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上缴大部分非法所得;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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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上缴全部非法所得;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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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刘秀香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上缴部分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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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银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银某某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上缴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银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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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宗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刘秀香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上缴部分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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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上缴部分非法所得;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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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刘某某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上缴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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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刘秀香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上缴部分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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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张某某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上缴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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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马金花)(公开版)_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马金花)(公开版)_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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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吴某某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上缴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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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张某某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上缴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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