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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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四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梅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为初犯、偶犯;具有未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谭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2013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将其所盗物品归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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