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起诉。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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