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佟某与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兰起向原告佟某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与其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刘兰起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无力偿还借款,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与刘兰起系夫妻关系,本案涉及的借款形成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刘兰起死亡后,应由王某某偿还。被告刘洪磊、李某某作为刘兰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递交了放弃继承声明,均声明对刘兰起的遗产放弃继承权,故此被告刘洪磊和李某某对刘兰起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九十四条  第二款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与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返还借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润升 书记员: 王尧

阅读更多...

付建华与赵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本案借款是否约定了保证期间,作为保证人的上诉人赵某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被上诉人付建华向赵某某主张权利是否超过了赵某某担保的期间。因双方均对借款条中的本人签字及手印无异议,该借款应认定自2011年1月12日开始借款,从借款条中的内容看没有写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及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  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责任应该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对保证期间亦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应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本案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2011年7月11日到期,至2012年1月11日为担保期间,在此期间内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赵某某主张了权利,即没有超过保证期间。本案中,证人马某、朱某出庭证实了付建华向赵某某催收的过程 ...

阅读更多...

付建华与赵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本案借款是否约定了保证期间,作为保证人的上诉人赵某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被上诉人付建华向赵某某主张权利是否超过了赵某某担保的期间。因双方均对借款条中的本人签字及手印无异议,该借款应认定自2011年1月12日开始借款,从借款条中的内容看没有写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及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  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责任应该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对保证期间亦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应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本案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2011年7月11日到期,至2012年1月11日为担保期间,在此期间内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赵某某主张了权利,即没有超过保证期间。本案中,证人马某、朱某出庭证实了付建华向赵某某催收的过程 ...

阅读更多...

付建华与赵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本案借款是否约定了保证期间,作为保证人的上诉人赵某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被上诉人付建华向赵某某主张权利是否超过了赵某某担保的期间。因双方均对借款条中的本人签字及手印无异议,该借款应认定自2011年1月12日开始借款,从借款条中的内容看没有写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及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  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责任应该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对保证期间亦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应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本案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2011年7月11日到期,至2012年1月11日为担保期间,在此期间内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赵某某主张了权利,即没有超过保证期间。本案中,证人马某、朱某出庭证实了付建华向赵某某催收的过程 ...

阅读更多...

沧州建投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沧州市兴达煤炭销售中心、朱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本案中,原告向案外人王志明、高金平支付的1350000元系替被告杨阁、朱某某、兴达煤炭偿还的借款,三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原告损失,三被告应将1350000元返还原告建投公司。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兴达煤炭、朱某某、杨阁返还垫付的1350000元及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认为,本案其他被告先后受让兴达煤炭股份,而兴达煤炭原股东郭桂荣、胡萍、郭海生、刘建萍、刘建辉、郭桂芝、汪良义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