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巩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且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给付死者马某某各项赔偿款142000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在量刑时,本院予以减轻处罚。为正国法,打击犯罪,同时为更好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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