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XX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xx不起诉。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XX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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