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计算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计算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 静 审 判 员 再那甫古丽 代理审判员 欧阳 翼雯 书记员:莫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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