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艾某甲、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按标准缴纳植被恢复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甲、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林地毁坏程度较低,林业种植条件并未完全破坏,案发前、后主动补植恢绿,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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