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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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