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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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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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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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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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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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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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