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于平安财险邯郸支公司应给付华信运输公司保险金数额的问题。虽然平安财险邯郸支公司认为村委会的证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从一审卷宗显示的由魏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的内容来看户主郭合军(系郭清发儿子)(户主包括郭清发、郭合军),祖母(房秀芹),并未显示死者郭清发还有一弟一妹,且平安财险邯郸支公司对于该主张也未提出任何反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上诉理由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3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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