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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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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不诉〔2019〕93号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丛检一部刑不诉〔2019〕93号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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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五部刑不诉[2020]60号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丛检五部刑不诉[2020]60号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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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不诉〔2019〕117号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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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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