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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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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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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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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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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包庇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包庇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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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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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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