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处以刑罚的量刑意见,及对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第三款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疲劳驾驶且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处以刑罚的量刑意见,及对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未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抢救伤者,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刑罚的量刑意见,及对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占道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超载行驶且操作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其中一人为九级伤残,两人轻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医疗费用,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内处以刑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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