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同的意见,本院已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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