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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情况说明证实在此次事故中,王某某驾驶的宁A3N911号轿车与朱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相撞,造成宁A3N911号轿车乘车人朱某、杨爱玲、王婷、武某某受伤,是由王某某的过错造成,朱某某无责任。王某某并未与王某某驾驶的宁A3N911号轿车相撞,故认定王某某只对事故造成的朱某某死亡负次要责任。原审认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银川市西门支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对被告人王某某造成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某、朱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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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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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共计2295498.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系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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