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瑞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超速、逆向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瑞军系初犯,犯罪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鉴于其犯罪后果严重,且未能对被害人予以赔偿,综合全案,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瑞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李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判处缓刑不足以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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