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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司机。2013年4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主动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4年4月18日被本院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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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国权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国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于道路,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能确保安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包国权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方部分损失,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包国权构成自首、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包国权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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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确认被害人是否属于本车人员,应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条件进行判断,即事故发生过程中,受害人受害时是否身处被保险车辆内,如果受害人系在被保险车辆内受害,则属于本车人员。本案中,肇事车辆在行进过程中,被害人黄某坐在车斗内的货物上,而非车上乘坐位置,且事故发生时,黄某已被甩出车外,其所处位置即其死亡位置系车外地面而非车内,位置发生了从车内到车外的变化,应属第三者范围。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审附带民事被告人夏某某、长岭县佳捷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华安保险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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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对前方观察不够,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致被害人王某甲死亡两车受损之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拨打报警电话,并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并取得其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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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某交通肇事的行为造成二人死亡、数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从严惩处。但鉴于李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施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本案系单方交通事故,李某某与各被害人均系亲属关系,并已赔偿全部损失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根据李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充分考虑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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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当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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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在行进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违反交通法规未避让过路行人,致被害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同时本院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民事赔偿双方已协调解决,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其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赵某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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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的量刑部分、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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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后逃逸,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邓二伟家属877000元,并获得其家属谅解。经离石区司法局社区调查,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予以监管,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的损失为住院伙食补助费为7400元,营养费为4440元,误工费参照山西省农、林、牧、渔业标准45871元÷365天×148天=18600元,护理费36307元÷365天×148天×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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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1刑终63号被告人魏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魏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行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三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本案系两次事故,原审被告人魏某乙驾驶湘MM2***号车第一次撞人事故中,对死者魏某甲、黄某甲及伤者郭某甲来说是第三者,魏某乙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限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范围内对路人魏某甲、黄某甲、郭某甲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被告人魏某乙第二次与湘M99***号中巴车撞车事故中,死者曹���甲及伤者唐某乙系湘MM2***号车上人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应在车上人员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相对湘M99***号中巴车来说,伤者唐某乙是第三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系湘M99***号车的保险人,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对唐某乙承担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魏某丙系瑞祥达公司的雇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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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无证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使他人受重伤后逃逸,造成事故现场破坏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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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在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潘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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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即拨打122报警电话,尔后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已与被害人陈某1家属达成协议,补偿了被害人陈某1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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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曾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应酌定从重处罚;其又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的从重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周某某交通肇事,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而驾驶的情节,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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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信某某、伍征粮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曾佑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曾佑军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红军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二人均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湘E1BB68号货车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财保邵东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上诉人信某某、伍征粮上诉称,原审判赔太少,要求曾佑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公司、唐红军共同赔偿全部经济损失459396元。经查,上诉人信某某、伍征粮的部分赔偿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依法判赔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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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路上超速行驶,并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姚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原告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姚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参考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姚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吴军华提出被告人姚某只负主要责任、被告人姚某系自首应从轻处罚,以及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初犯、超速不到10%、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其理由均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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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朝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朝阳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朝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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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书记员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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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柯某某交通肇事后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认定为自首,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与被害人白某1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白某1的近亲属出具赔偿凭证、谅解书,对被告人柯某某酌情从轻处罚。阳新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柯某某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综上,根据被告人柯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柯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在社区服刑对社会无危害性,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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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拨打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抢救伤者,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郑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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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安全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朋友相聚,小酌几杯,本无可厚非,但驾驶机动车辆时饮酒,是对他人安全的极不负责任和对生命的漠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应遵守交通法规,牢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法律规定,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中汲取教训。被害人赵某明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应本着对朋友、对自己负责的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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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安全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朋友相聚,小酌几杯,本无可厚非,但驾驶机动车辆时饮酒,是对他人安全的极不负责任和对生命的漠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应遵守交通法规,牢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法律规定,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中汲取教训。被害人赵某明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应本着对朋友、对自己负责的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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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4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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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代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讯问,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代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认定代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代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代某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家属已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请求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一审在量刑时已对代某的自首及已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等从轻情节予以考虑,鉴于二审审理期间,被害人家属又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六十六万余元,故二审对其还可再酌情从轻处罚,但不宜判处缓刑。代某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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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兰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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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告人宁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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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归案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蒋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书面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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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醉酒驾驶未按规定检验合格的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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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持逾期未检的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交通肇事后委托他人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根据被告人曾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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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逯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逯某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报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逯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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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已注销的机动车辆,忽视交通安全,遇险操作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及两车受损,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通过对被告人徐某的庭前社会调查,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没有异议。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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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胡某甲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辩护人李银海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胡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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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施救,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的书面谅解,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14年4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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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且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经湖北省监利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其考察,认为被告人舒某一贯表现较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其所居住的社区同意接收并帮助矫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舒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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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夜间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代某在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物质损失,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代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据此,根据被告人代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代某确有悔罪表现,在社区服刑对社会无危害性,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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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得到被害方的书面谅解,对被告人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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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平某在案发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能积极赔偿他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其考察,认为其一贯表现较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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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通过对被告人王某审前社会调查,建议对被告人王某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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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项事实非法定从轻或者减轻量刑的情节,但综合本案犯罪性质、赔偿谅解的事实以及矫正机构的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书,酌情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证人蔡某的证言、110接报警处置记录、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均证实,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并无向公安机关报告等自动投案的行为,不具备自首的必要条件之一自动投案,故其不构成自首这一量刑情节。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法律规定不符,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物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监利县社区矫正局对被告人张某的非监禁刑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书,经庭审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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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候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候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物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荆州市沙市区社区矫正局对被告人候某的非监禁刑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据此,根据被告人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候某确有悔罪表现,在社区服刑对社会无危害性,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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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物质损失,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仙桃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刘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刘某确有悔罪表现,在社区服刑对社会无危害性,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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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敖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敖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敖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敖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据此,根据被告人敖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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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胡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据此,根据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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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对被告人的书面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毛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害,结合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的意见,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毛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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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驾驶机动车辆,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根据被告人赵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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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忽视交通安全,遇险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刘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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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詹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施救,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书面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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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抢救伤者,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书面谅解,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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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因忽视交通安全,未确保安全行车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物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潘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根据被告人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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