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五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并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邢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邢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房山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人邢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先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房山支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被告人邢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富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按照两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由被告人邢某驾驶的京A×××××、京A×××××挂车辆一方责任主体承担70%的责任、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富全驾驶的晋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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