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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财众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财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逃逸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丛财众驾车肇事后未拨打电话报警、未救助伤者,而是驾车离开事故现场,被告人丛财众的行为构成逃逸,其在逃逸后主动至救助伤者医院的行为不影响逃逸的成立,但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丛财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丛财众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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