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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东楚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与黄某金某工贸有限公司、邱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黄某东楚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与黄某金某工贸有限公司、邱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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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担保是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反担保是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本案中,担保公司为中福公司在银行融资而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同时,为保障担保公司实现对中福公司的追偿权,胡某某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书》,形成对担保公司的反担保。由此不难看出,对于胡某某而言,其要保障的是担保公司的追偿权,但是担保公司追偿权的取得来自于担保公司对中福公司在银行融资而形成的债务履行保证行为之后。而债务人中福公司和担保公司之间订立了委托担保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担保公司实现其权利的基础,而胡某某所担保的追偿权是担保公司实现其权利的手段,二者形成主从关系。由此可见,胡某某与担保公司之间签订的《保证书》从属于债务人中福公司和担保公司之间订立的委托担保合同。故胡某某以《保证书》构成绝对独立的保证合同,不具从属性归于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胡某某承担保证责任最高数额的问题。《保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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