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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黄某市安某矿业有限公司、黄某金某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劳动关系的问题。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刘建军作为安某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外招聘王某某为安某公司从事财会等内勤工作,并按月发放工资报酬的行为,是履行安某公司经营活动的职务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安某公司承担。安某公司后来决定歇业,通知王某某不再上班的行为亦可佐证其系王某某用工单位的事实。安某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对王某某进行劳动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王某某提供的劳动是其业务组成部分,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仍然构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与安某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正确。故安某公司主张王某某系刘建军个人所聘,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安某公司虽未明确表示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但其决定长期歇业,不向王某某发放工资,且经王某某多次要求安排工作的情况下,仍然不履行用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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