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不仅在制定过程中应依照程序民主决议及公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亦应当履行相应的程序,以规范用人单位的内部经营管理权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本案中,李淑芳等人申请高温假属行使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作为用工单位的三环公司对此请求应妥善予以处理,而三环公司直接拒绝,并对李淑芳等4名职工下达处罚决定,撤销他们的生产管理岗位并取消管理津贴,该处罚实际包含有“免职”及“罚款”两种处罚。依照三环公司《员工奖惩考核办法》中的规定,对“辞退或免职”,当月经奖惩管理小组会同各主管级以上办公会议后组织惩处,但三环公司对李淑芳等人的处罚决定仅下发处罚决定单,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处罚决定经过会议讨论程序,亦没有给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可见,三环公司不当行使其规章制度扣减李淑芳的工资已损害了李淑芳的权益。此后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刘某毛以省拖铸造厂将其特殊工种的加级表丢失导致其未能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为由要求省拖铸造厂赔偿其损失,而刘某毛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6月未批准其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原因是省拖铸造厂将其档案中的特殊工种加级表丢失所造成,且自2005年6月刘某毛多次与省拖铸造厂劳资科人员一同去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未被批准后直到2010年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期间,刘某毛从未向有关部门主张过权利,其请求早已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丧失了胜诉权。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某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尹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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