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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件审理程序、借款事实及其性质、诉讼时效三个方面。对此,评判如下:关于案件审理程序上诉人雄基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在裁定中止审理案件后,未作出恢复审理的裁定,也未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待刑事案件审判完毕,径直启动审理程序,明显错误。其理由既与事实不符,亦无法律依据。本案一审法院在作出(2016)鄂0204民初901号之一民事裁定中止审理后,因李某某撤回对冯四新的起诉,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鄂0204民初901号之二民事裁定,恢复审理,且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形,结合冯四新个人账户与雄基黄石分公司账户混同使用以及相关印章在税务部门备案等情况,案件事实不需要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一审判决就有关程序问题认为“因冯四新不是案件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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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张年生、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张年生分别于1997年1月22日向何某某借款5000元和1997年1月25日向何某某借款20000元,其中1997年1月22日的5000元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何某某可以随时催告张年生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而1997年1月25日的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时间为半年,很明显,该借款20000元因约定了还款时间,应先于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5000元到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故一审法院认定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出发,认定张年生已尽偿还的15000元是偿还第二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故张年生、陈某某提出第一、二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张年生与何某某之间的借款债权债务关系是发生在张年生与陈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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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湖北中意华商地产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债权转让协议》对中意华商公司是否发生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法动,承担民事责任”。中意华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文的行为在法律上即视为中意华商公司的行为,其在《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签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中意华商公司收到该通知。故中意华商公司提出债权转让通知并未实际送达、《债权转让协议》对其不发生效力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中意华商公司已经偿还的130万元,是利息还是本金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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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峰林与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通过证人周某、左某的证人证言和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姜桥村出具的证明,可以确定左峰林曾替左某某的哥哥左自林还款4万元给周某。在左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哥哥左自林已将该4万元还给了左峰林,且左某某提出借款当日给付左峰林4万元是提前扣除利息的辩解明显不符合实际的情形下(按照借条约定,4个月的利息应为5万元),原审判决认定左某某于借款当日给付左峰林4万元是替其哥哥还款并无不妥,故左某某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左某某于2012年5月10日向左峰林出具借条约定的利息是月息2.5%,明显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6.65%的四倍,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截止2014年8月10日,左某某应向左峰林支付利息为299295元(50万元×2.217%×27个月),而左某某实际向左峰林支付22万元,尚欠利息79295元(299295元-22万元)。左某某于2014年8月11日、2014年8月19日向左峰林分别支付30万元和10万元,在扣减欠付的利息79295元后可冲抵本金3207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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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延熙与梅某、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除外。本案中,游延熙所诉借款发生在高某与梅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高某与高新成对此借款予以认可,借款利息高某与高新成均在给付。现梅某未提出证据证明高某所借款未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高某的借款不是其离婚前夫妻共同债务,该借款系黄石安华商贸有限公司向游延熙的借款。故原审判决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其应与高某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妥。梅某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与高某已离婚,高某借款其不知道,游延熙出借给高某、高新成借款应是黄石安华商贸有限公司行为与其个人无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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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延熙与梅某、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除外。本案中,游延熙所诉借款发生在高某与梅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高某与高新成对此借款予以认可,借款利息高某与高新成均在给付。现梅某未提出证据证明高某所借款未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高某的借款不是其离婚前夫妻共同债务,该借款系黄石安华商贸有限公司向游延熙的借款。故原审判决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其应与高某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妥。梅某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与高某已离婚,高某借款其不知道,游延熙出借给高某、高新成借款应是黄石安华商贸有限公司行为与其个人无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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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梅某、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除外。本案中,王某某所诉借款发生在高某与梅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高某与高新成对此借款予以认可,现梅某未提出证据证明王某某借款不是高某所借及该借款未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高某的借款不是其离婚前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审判决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其应与高某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妥。梅某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高某与王某某借款不真实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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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梅某、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除外。本案中,王某某所诉借款发生在高某与梅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高某与高新成对此借款予以认可,现梅某未提出证据证明王某某借款不是高某所借及该借款未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高某的借款不是其离婚前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审判决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其应与高某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妥。梅某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高某与王某某借款不真实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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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梅某、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除外。本案中,王某某所诉借款发生在高某与梅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高某与高新成对此借款予以认可,现梅某未提出证据证明王某某借款不是高某所借及该借款未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高某的借款不是其离婚前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审判决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其应与高某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妥。梅某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高某与王某某借款不真实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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