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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对损失赔偿划分比例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重要证据材料,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并不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综合全案具体情况来具体认定。综合考虑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大小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一审法院认定刘光明承担60%的赔偿责任,徐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人保黄石分公司提出刘光明应承担不少于70%的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人保黄石分公司提出其只需承担30%赔偿责任的问题。虽然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但依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人保黄石分公司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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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是在相对封闭的厂区内,虽然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可以适用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但本案是在起重机吊装作业过程中,而非处于通行状态发生事故致人损害,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范畴。一审判决确定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不予赔付并无不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4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是在相对封闭的厂区内,虽然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可以适用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但本案是在起重机吊装作业过程中,而非处于通行状态发生事故致人损害,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范畴。一审判决确定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不予赔付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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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是在相对封闭的厂区内,虽然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可以适用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但本案是在起重机吊装作业过程中,而非处于通行状态发生事故致人损害,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范畴。一审判决确定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不予赔付并无不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4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莉娜 审 判 员  聂 潇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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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黄石市粤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审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各自处分自已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其调解协议内容及赔付款项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理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关于翁天应提出案件事实不清、赔偿款项于法无据的申请事由,不符合民事调解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综上,翁天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翁天应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二审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各自处分自已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其调解协议内容及赔付款项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理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关于翁天应提出案件事实不清、赔偿款项于法无据的申请事由,不符合民事调解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综上,翁天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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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黄石市粤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审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各自处分自已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其调解协议内容及赔付款项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理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关于翁天应提出案件事实不清、赔偿款项于法无据的申请事由,不符合民事调解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综上,翁天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翁天应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万赵太 审判员  忻继伟 审判员  夏锦石 书记员:彭娇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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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方某某与黄石市第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医疗常规是指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所采取的常规诊疗措施,黄石市第五医院在方某某的麻醉记录单上将方某某的病历号1892记载为1898并非诊疗措施。周某某、方某某据此认为黄石市第五医院违反医疗常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周某某在诉讼中自认《首次病程记录》系其趁黄石市第五医院值班室无人时私自拍摄。周某某的私自拍摄是在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为保全证据采取的行为,既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黄石市第五医院提出周某某拍摄的病历资料不能作证据使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黄石市第五医院提交的《首次病程记录》与周某某拍摄的《首次病程记录》文字表述方式不同,且诊断一栏中增加了“先兆早产”的内容,该《首次病程记录》显然是事后重新书写。但两份《首次病程记录》表达的医学意义相同,所增加的“先兆早产”的诊断意见,方某某在本院审理时当庭承认医生在对其首次诊疗时已经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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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方某某与黄石市第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医疗常规是指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所采取的常规诊疗措施,黄石市第五医院在方某某的麻醉记录单上将方某某的病历号1892记载为1898并非诊疗措施。周某某、方某某据此认为黄石市第五医院违反医疗常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周某某在诉讼中自认《首次病程记录》系其趁黄石市第五医院值班室无人时私自拍摄。周某某的私自拍摄是在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为保全证据采取的行为,既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黄石市第五医院提出周某某拍摄的病历资料不能作证据使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黄石市第五医院提交的《首次病程记录》与周某某拍摄的《首次病程记录》文字表述方式不同,且诊断一栏中增加了“先兆早产”的内容,该《首次病程记录》显然是事后重新书写。但两份《首次病程记录》表达的医学意义相同,所增加的“先兆早产”的诊断意见,方某某在本院审理时当庭承认医生在对其首次诊疗时已经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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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某支公司、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田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赔偿其相应的损失。关于受害人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一审判决参照黄石市一般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100元/天的标准确定田某某应获赔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并无不当,平安财保阳某公司提出一审判决确定田某某应获赔出差伙食补助费无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支持。田某某虽为农村居民,社区出具证明证实其居住在铁山区盛家湾,且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陈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已在事故发生后到田某某居住社区查勘,已经证实其在该社区居住的事实,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未就其陈述提出异议,且未提交证据推翻社区证明,可以认定田某某居住在城镇的事实,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其应获赔的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当,平安财保阳某公司认为伤残赔偿金计算有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抚养人有多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规定,田某某应获赔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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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潘某某提供了黄石泰康人寿出具的误工证明,虽该误工证明未能记载潘某某实际减少的收入,但原审判决考虑到潘某某属城��居民,且受伤时系黄石泰康人寿的在岗职工,故原审判决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损失并无不当。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潘某某自受伤之日休息120天,故原审判决认定潘某某的误工时间为120天亦无不当。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潘某某就诊所在地情况,原审判决认定潘某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为100元/天并无不当。故人保黄石公司提出潘某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定有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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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刘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先安对本案事故是否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之规定,本案中,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司)鉴(痕)字[2016]077号《手印鉴定书》、(黄)公(司)鉴(痕)字[2016]078号《车体痕迹检验意见书》及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黄楚剑[2016]物鉴字第W12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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