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是在相对封闭的厂区内,虽然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可以适用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但本案是在起重机吊装作业过程中,而非处于通行状态发生事故致人损害,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范畴。一审判决确定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不予赔付并无不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4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是在相对封闭的厂区内,虽然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可以适用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但本案是在起重机吊装作业过程中,而非处于通行状态发生事故致人损害,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范畴。一审判决确定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不予赔付并无不当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是在相对封闭的厂区内,虽然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可以适用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但本案是在起重机吊装作业过程中,而非处于通行状态发生事故致人损害,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范畴。一审判决确定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不予赔付并无不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4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莉娜 审 判 员 聂 潇 代理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潘某某提供了黄石泰康人寿出具的误工证明,虽该误工证明未能记载潘某某实际减少的收入,但原审判决考虑到潘某某属城��居民,且受伤时系黄石泰康人寿的在岗职工,故原审判决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损失并无不当。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潘某某自受伤之日休息120天,故原审判决认定潘某某的误工时间为120天亦无不当。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潘某某就诊所在地情况,原审判决认定潘某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为100元/天并无不当。故人保黄石公司提出潘某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定有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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