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死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包某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被害人,又向公安机关打电话报案,交警到现场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并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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